[1]司法去行政化,是为了确保法官独立办案、独立负责地作出裁判,更好地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如孟子认为人之心性与天同质:尽其心者,知其性也。)既然天神是通过民众来视、听、示威,那么争取民心就是在讨好上帝,为政以德就是在敬奉上帝,上帝亦必依据为政者的德行来决定是否支持某一君王或政权。
(注:《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卷十五。《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王,天用剿绝其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可以从中国传统的天道观、人道观(含天人关系论)两个方面加以阐释。对任何个人而言,天意也有特定表达,如墨子云:顺天意者,必得赏。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
是以中国传统伦理及法律特别强调敬祖重孝的原则,尚孝成为历代立法的精神特征。(注:参见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天道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3页,第275页。《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二)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确保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执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目前,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定位不清、功能交叉,不利于发挥各个审级功能,也影响司法效率。
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由多个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这有利于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三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如何配置司法职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法院还依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对部分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审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能简单套用一个模式。
这一终身职业禁止的严厉措施,体现了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 来源:人民日报 进入专题: 司法管理体制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
《决定》提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利于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
要加强研究论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
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决定》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三)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也要尊重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法定职能,遵守法律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